依據《泰安市供熱條例》制定本熱用戶須知。
一、條例第十五條:供熱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兩個采暖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應順延。供熱工程保修期屆滿后,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設施交接協議書。供熱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尚未解決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保修責任。
對于因供熱設施施工質量造成的供暖效果不達標,用熱戶應當主動積極聯系建設單位,責成整改,直至完善。供熱設施存在質量問題尚未解決的供熱企業不承擔此責任。
二、條例第二十一條: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申請用熱戶數未達到總戶數50%的,在確保供熱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供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等達成協議后,供熱企業可以供熱。
對于申請用熱戶數未達到總戶數50%的新建住宅小區,應廣大用戶要求提供供熱服務,存在著邊戶、獨戶耗熱和供熱系統運行不暢等因素,供熱企業無法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
三、條例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二)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三)擅自增加用熱面積。(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系統的熱水。(五)擅自開通供熱設施用熱。(六)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用戶因以上行為致使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熱企業不承擔相應責任,給供熱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熱用戶一旦發生上述行為,將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供熱企業視損失情況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四、條例第三十六條: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責任,由供熱企業承擔。
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內的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責任,由用戶承擔。熱用戶對于用熱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內設施有維護權,因設施損壞或者管理不當造成跑水等事故,由此帶來的損失和責任均由熱用戶自行承擔。經過復原,需熱力公司專項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用暖。
熱用戶: 樓 單元 號 姓名: 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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